4.2完善立法,加快法治化进程。建立和完善罪犯人权保护的法律体系,是罪犯权利得到有效保障的重要条件。为了适应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发展的需要,国家立法机构应当尽快制定与《监狱法》配套的法律法规,使其保障罪犯权利有法可依;对于法律之间的冲突,根据法治的理念,以维护罪犯人权为根本宗旨,加快法律的修改步伐,最终实现法制的统一。 4.3改革监狱管理体制,完善监狱监督机制。为了解决监狱的经费短缺,必须通过立法的途径确保经费的到位,同时彻底改变现行的监狱管理体制,建立监狱刑罚执行管理、执法经费支出和监狱生产收入相分离的运行机制,落实"全额保障、监企分开、收支分开、规范运行"的新体制,彻底解决经费与保障人权相冲突的问题。同时,建立和完善监狱监督管理机制,逐渐实现监督机制法律化、程序化、规范化。 4.4建立罪犯人权的救济机制。是权利,就应当救济,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。既然罪犯享有一定的权利,那么就应当建立完善的救济机制。健全罪犯会见律师制度,为罪犯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帮助;对于监狱侵犯其人身权以及其他权利时,罪犯可以通过律师向有权机关提出申诉,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 参考文献: [1]国务院新闻办公室:"中国的人权状况",载http://www.xsjjy.com/rqwx/zgrqzk.html.2009年5月20日访问. [2]冯建仓.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监狱人权保障研究(上)[J].中国法学,2004(5). [3]司法部关于犯人、劳教人员信仰宗教宗教和在狱所内从事宗教活动问题的批复,司法函[1992]035号. |